当被执行人是公司时,可以追加哪些人作为被执行人?


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是公司,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是可以追加相关人员作为被执行人的。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可以追加的人员及法律依据: 首先是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股东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如果其没有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那么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次是抽逃出资的股东。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财产权益和债权人的利益。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且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同样依据上述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还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