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在司法程序中,了解哪些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对于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它能帮助当事人合理预期案件的进展和结果。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的相关情况。 首先是鉴定期间。当案件涉及专业问题需要进行鉴定时,比如对文书的笔迹鉴定、对物品的质量鉴定等,这个鉴定所花费的时间是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因鉴定而延误的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执行期限内。这是因为鉴定需要专业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进行,其所需时间难以精确预估,且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十分关键。 其次是公告送达期间。在某些情况下,法院无法直接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就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例如,当事人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联系到。公告送达会有一定的公告期,这个期间也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根据上述规定,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期间是不计算在期限内的。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其能知晓案件相关情况。 再者是管辖争议处理期间。如果当事人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法院需要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和处理。在这个过程中所花费的时间,同样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因为管辖权的确定是案件正常审理的前提,只有明确了管辖法院,才能有序推进后续的诉讼程序。 另外,中止诉讼或执行的期间也不计入。当出现法定的中止情形时,如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等,诉讼或执行程序会暂时停止。在中止期间,时间是不计算在审理、执行期限内的。待中止原因消除后,程序继续进行。 最后,就执行案件而言,暂缓执行的期间也不计入执行期限。比如,被执行人提供了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那么在暂缓执行的这段时间内,不计算执行期限。 总之,这些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准确和顺利进行,充分考虑了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的各种实际情况。当事人在遇到相关情况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能对案件的进展有更清晰的认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