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税务文书不适用电子送达?

我在处理税务事务时,听说有些税务文书不能用电子送达。我想知道具体是哪些文书不适用电子送达呢?我担心自己收到的税务文书不符合送达规范,影响我的权益,所以想了解清楚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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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文书送达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的税收征管实践中,并非所有的税务文书都可以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电子送达是指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特定系统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 根据《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第三条,有一些税务文书是不适用电子送达的。主要包括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阻止出境决定书以及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 这些文书不适用电子送达,主要是因为它们通常涉及到较为重大的税务事项,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益影响较大。例如,税务处理决定书可能要求纳税人补缴大量税款、滞纳金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可能涉及较重的罚款等处罚措施。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准确、及时地了解文书内容,所以规定不适用电子送达,而是采用传统的送达方式,如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这样可以让当事人有更充分的时间和途径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如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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