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用公告送达税务文书的情形有哪些?
我开了家小公司,最近在处理税务相关事务时,听说有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这种方式。我不太清楚在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会采用这种送达方式,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情形,这样我心里也能有个底,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现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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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税务文书是指税务机关以张贴公告、登报或者广播等方式,将需要送达的税务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送达方法。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都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时,税务机关就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这里的“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比如在某个大型商业区域进行统一的税务政策调整,涉及到大量的商户,逐一送达税务文书难度大、效率低,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就可以采用公告送达。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就是说经过尝试直接上门送达、留置在受送达人处、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送达、通过邮政邮寄等方式,都没办法把税务文书送到受送达人手中,这时就可以公告送达。 对于纳税人来说,即使税务机关采用公告送达,也应当关注税务公告信息,避免因未及时知晓税务文书内容而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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