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借统还需要满足哪三个条件?


统借统还是一种企业间资金融通的方式,在这种模式下,由集团企业或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然后分拨给下属企业使用,下属企业按照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集团企业或核心企业归还借款本息,集团企业或核心企业再统一归还金融机构。 根据相关规定,统借统还业务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资金来源方面。统借统还的资金必须是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者对外发行债券取得的资金。这里的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各类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也就是说,资金必须是从正规的金融渠道获取的。比如,某企业集团通过向银行贷款获得资金,用于后续的分拨,这就符合资金来源的要求。 第二个条件是分拨行为。企业集团或核心企业将从金融机构借来的资金分拨给下属企业,分拨过程中,不能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并且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不能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简单来讲,就是中间不能赚取利息差。例如,集团从银行贷款的年利率是5%,那么分拨给下属企业时,收取的年利率也不能超过5%。 第三个条件是主体资格。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统借方需要是企业集团,并且要符合《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具有合法的集团主体资格。这样规定是为了规范统借统还业务的管理和税收征管。 依据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明确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