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哪三类人不得减刑?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有三类人通常不得减刑。 首先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这是因为这类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高,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的严肃性,对其减刑进行严格限制。相关法律依据为《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其次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这些犯罪行为性质恶劣,严重危害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同样依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具体犯罪情节等情况决定对他们限制减刑。这体现了法律对严重暴力犯罪的严厉惩处,以起到威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是针对特定类型的经济犯罪,为了打击严重的贪污腐败行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作出的规定。 总之,法律对这三类人不得减刑的规定,是综合考虑了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多方面因素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