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遗嘱是无效的?


在法律领域,遗嘱是遗嘱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或其他事务,并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然而,并非所有遗嘱都具有法律效力,以下为您详细介绍无效遗嘱的情形。 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像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是八周岁以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等。他们由于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缺乏对遗嘱行为的理解和判断能力,所以其所立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其次,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欺诈是指故意欺骗他人,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胁迫则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遗嘱人并非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订立遗嘱,所以法律认定此类遗嘱无效。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再者,伪造的遗嘱无效。伪造遗嘱是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造假遗嘱,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破坏了正常的继承秩序,因此伪造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伪造的遗嘱无效。 还有,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故意改变遗嘱的内容,对于被篡改的部分,由于并非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这部分内容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最后,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这些特殊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总之,了解无效遗嘱的情形,对于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遗嘱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