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和保障人民权利是哪一年写入刑事诉讼法的?
我想知道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历程中,尊重和保障人民权利这一重要内容是在哪一年被正式写入的,我比较关注法律发展中对人权保障的体现,所以想弄清楚这个时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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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障人民权利是在2012年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修改在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将其明确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意义重大。这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进步,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要求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都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侦查阶段,严禁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辩护的权利;在审判阶段,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视和保护,也顺应了国际社会对人权保障的普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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