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层面,什么样的人会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我最近听说了这个概念,但不太清楚具体的界定标准,比如是有欠款未还就会被认定,还是有其他的条件呢?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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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通俗来讲,就是那些违反了法律规定,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这些人被法院纳入失信名单,会受到一系列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第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这意味着如果有人在法院执行过程中,通过造假证据、使用暴力或者进行威胁等不正当手段,阻止法院正常执行,就可能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比如,被执行人故意销毁重要证据,或者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威胁等行为。 第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有些人会通过虚假的诉讼或仲裁来逃避债务,或者偷偷地把自己的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让法院无法执行其财产。像这种为了不还钱而耍小聪明的行为,也是会被认定为失信的。 第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法院会要求被执行人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如果被执行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报告的情况不真实,就属于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比如,明明有房产、车辆等财产,但却隐瞒不报。 第四,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法院会根据情况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果被执行人违反了这些限制,比如在被限制乘坐飞机的情况下,仍然购买机票乘坐飞机,就会被纳入失信名单。 第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当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就应该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却不履行,那么也会被认定为失信。总之,失信被执行人是那些不遵守法律规定,不履行自己义务的人,他们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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