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算失信人员?
我想知道自己会不会成为失信人员,不太清楚判定的标准。我之前有些经济上的纠纷,不知道哪些情况会让我被列为失信人员,所以想了解一下具体符合什么条件才会被认定为失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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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员,通常指的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简单来说,就是那些有能力履行法律义务,却故意不履行的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比如,法院判决某人归还借款,这个人明明有足够的存款或者其他财产可以偿还,但就是拖着不还。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像一些人可能会伪造合同、票据等证据,或者对执行人员进行打骂、威胁,以此来阻碍法院的执行工作。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有些人会和他人串通,通过虚假的诉讼或者仲裁来转移自己的财产,让法院无法执行到他的财产;还有的人会偷偷把自己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转移到别人名下。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被执行人需要按照法院的要求,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如果故意隐瞒或者虚假报告,就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等行为,如果被执行人违反了这些限制,也会被认定为失信人员。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当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应该按照协议履行,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却不履行,也会面临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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