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限制责任能力的人都有哪些?
我想了解下在刑法里,限制责任能力的人具体包含哪些类型。我自己在学习法律知识,看到限制责任能力人这个概念,不太清楚到底哪些人属于这一范畴,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搞明白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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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中,限制责任能力人是指那些因年龄、精神状态或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在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存在一定程度障碍,从而导致其刑事责任能力有所减弱的人。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常见的几类限制责任能力人: 首先是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并非对所有犯罪都承担刑事责任,他们的责任能力是受到限制的。 其次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类精神病人虽然有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但由于精神疾病的影响,其能力比正常人要弱,所以在承担刑事责任时会有所区别对待。 再者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他们由于生理缺陷,在接受教育以及对事物的认知和理解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从而影响到他们的辨认和控制行为能力,所以法律给予了相应的从宽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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