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怎样的?
我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区别。我在生活中听说过这两个概念,但不太清楚具体是怎么回事,比如什么样的人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什么样的人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他们在法律责任承担上有什么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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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简单来说就是在法律上能够完全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的人。一般情况下,达到一定年龄且精神正常的人就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在生理和智力上通常已经发展到一定程度,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同时,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部分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状态下,也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有一定程度的减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表明这类精神病人虽然有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但由于其精神状态的影响,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受限,所以在量刑时会有从轻或者减轻的考虑。此外,《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对于特定犯罪负刑事责任,但相较于已满十六周岁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他们在法律责任承担上也有一定的限制和区别。总之,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在法律上的认定和责任承担,主要依据年龄和精神状态等因素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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