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责任能力有哪些分类?

我想了解下刑事责任能力具体是怎么分类的。我在新闻里看到一些案件,犯罪嫌疑人有的被认定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的却不是,我不太明白这里面的分类依据和区别,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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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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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一般来说,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表明了达到一定年龄且精神正常的人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类人虽然有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由于存在某种生理或心理上的缺陷,其刑事责任能力是受到一定限制的。例如,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有明确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体现了他们因生理缺陷而导致刑事责任能力受限。 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不具备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是因为这类人由于精神方面的原因,无法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也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所以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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