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员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


在探讨哪些人员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概念。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失去工作并非是出于自己主动的意愿,而是由于一些外部的原因导致的。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其中,对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进一步作出了明确的解释。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况的人员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第一,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这就好比你和公司签订了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和你续签,这种情况下你失去工作就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因为是合同到期这个客观原因导致你不能继续在该公司工作,而不是你主动不想干了。 第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比如公司因为自身经营不善进行裁员,或者以你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你辞退等情况。在这些情况下,你失去工作并不是你自己主动提出离职的,而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做出的决定,所以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第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开除通常是因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原因;除名一般适用于劳动者无故旷工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辞退则可能是因为各种原因,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无论哪种情况,只要是用人单位做出的这种决定,导致你失去工作,都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条件。 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因为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而不得不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不是出于本人的意愿,所以也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例如,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强迫劳动者超时加班等,劳动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为了应对一些可能没有被上述情况涵盖的特殊情形。 了解哪些人员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关系到失业人员是否能够享受失业保险金等相关权益。如果符合条件,失业人员就可以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帮助自己在失业期间维持基本生活,同时也可以参加相关的就业培训等,提高自己的再就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