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的当事人是谁?


在行政诉讼案中,当事人是指因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 原告是行政诉讼中启动诉讼程序的一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是行政诉讼的原告。比如,张三认为某工商局对其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张三就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通常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例如,李四对某交警大队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向其上级交警支队申请复议,交警支队维持了原罚款决定,那么在李四提起的行政诉讼中,某交警大队和交警支队就是共同被告。 第三人也是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比如,甲和乙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土地管理部门作出了一个行政裁决,甲对该裁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乙虽然没有起诉,但由于这个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乙就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总之,行政诉讼案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他们在行政诉讼中都有着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其地位和资格的确定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有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有序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