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的债务由谁承担责任?


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形式,对于合作社债务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需要依据不同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了解合作社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这表明合作社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从一般原则上来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合作社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就好比一个独立的“小个体”,它用自己拥有的资产去偿还所欠的债务。 然而,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债务也并非完全没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这意味着成员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而不是无限责任。打个比方,如果成员在合作社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一共是10万元,那么他最多就以这10万元为限对合作社债务负责。当合作社的债务超出了成员的这部分出资和公积金份额时,成员不需要再额外承担责任。 此外,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合作社的负责人或者成员存在滥用权利、违规操作等行为,导致合作社债务产生或者扩大,那么相关责任人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负责人私自挪用合作社资金,导致合作社资金周转困难而产生债务,在这种情况下,负责人可能要对这部分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合作社债务一般由合作社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同时,在特殊情况下,存在过错的相关责任人也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