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管期间责任的承担主体是谁?

我有一批货物交给别人保管,现在货物出了点问题,我不知道这个责任该由谁来承担。我想了解下在保管期间,责任的承担主体到底是保管人,还是我自己呢?具体的判断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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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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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期间责任的承担主体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首先,我们要了解保管合同的概念。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且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那么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对于无偿保管,如果保管人只是有轻微的失误,导致保管物出现问题,在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后,是不用承担责任的。比如,朋友无偿帮你保管一个小物件,在保管过程中,因为不小心碰倒了,导致物件有一点小损坏,朋友能证明自己不是故意的,且没有重大疏忽,那么朋友可能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而如果保管是有偿的,保管人就应当对保管期间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保管人能证明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寄存人过错造成的。例如,你将自己的汽车有偿交给一个停车场保管,在保管期间,汽车被停车场的设施砸坏了,这种情况下,停车场作为保管人通常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停车场能证明是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导致设施倒塌砸坏汽车,或者是你自己停车的位置不当等自身过错造成的,才可能不用承担责任。 所以,保管期间责任的承担主体主要看保管是有偿还是无偿,以及保管人是否存在故意、重大过失或是否能证明存在免责事由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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