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就医的费用由谁承担?


在我国,特困人员就医费用的承担问题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保障机制。 首先,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特困人员的医疗保障,主要是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等制度来解决。 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这意味着特困人员在参保环节,个人不用承担费用,政府会帮忙缴纳,从而让特困人员能够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 当特困人员就医发生医疗费用时,首先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进行报销。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它能在一定范围内为参保人员支付医疗费用。如果经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仍然较高,还可以通过大病保险进行再次报销。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 要是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特困人员仍然有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那么医疗救助就会发挥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特困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特困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所以,这部分费用通常由政府通过医疗救助资金来承担,以减轻特困人员的医疗负担。 此外,在一些地方,还可能有慈善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形式的保障措施,来进一步解决特困人员就医费用的问题。总之,国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和政策,尽力确保特困人员在就医时不会因为费用问题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