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傻儿溺死鱼池责任由谁承担?


在探讨呆傻儿溺死鱼池责任谁担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明确不同主体可能承担的责任。 首先,我们要明确呆傻儿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呆傻儿通常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而言,他们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监护人没有尽到合理的监护义务,例如没有看管好呆傻儿,导致其进入鱼池并溺死,那么监护人自身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接下来看鱼池的管理者或者所有者。如果鱼池的管理者或所有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鱼池不一定属于典型的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但如果该鱼池是对外开放的,或者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却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防护设施等,那么鱼池的管理者或所有者就可能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要对呆傻儿的溺死承担部分责任。 在实际的责任认定中,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比如,鱼池的位置是否容易让他人进入,是否存在吸引呆傻儿进入的因素;监护人平时的监护情况如何,事发时是否存在疏忽等。最终,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比例。如果双方都有过错,那么可能会按照各自过错的大小分担相应的责任。如果鱼池管理者或所有者没有过错,而完全是因为监护人的疏忽导致呆傻儿溺死,那么可能主要责任由监护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