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考核的工资能否低于最低工资?


绩效考核工资能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这是许多劳动者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就来详细分析一下。 首先,我们要明确最低工资的概念。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这里的“正常劳动”,就是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对此有明确的定义。 那么绩效考核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有什么关系呢?一般来说,如果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即使绩效考核成绩不佳,其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以绩效考核为由,使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不过,如果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比如请病假、事假等,就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此外,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绩效考核的部分与劳动者的工作成果直接挂钩,且在劳动者未达到考核标准时,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约定扣减相应的绩效工资,但最终支付的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劳动监察部门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劳动仲裁机构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对劳动争议进行裁决。总之,劳动者的工资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用人单位必须遵守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