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中的风险由谁承担?


在租赁合同中,风险承担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要明确“风险”在租赁合同里通常指的是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比如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导致租赁物遭受的毁损、灭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意味着,如果租赁物出现毁损、灭失是因为不能怪承租人的原因,那么承租人有权利要求少付租金或者不付租金,甚至在租赁物无法使用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成时,还能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风险主要由出租方承担,因为承租人不用为非自身过错导致的租赁物问题买单。 举个例子,如果租的房子因为地震受损,承租人就可以按照这条法律规定,请求减少租金或者解除合同。 不过,如果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情况就不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的汽车时,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发生严重碰撞,导致汽车损坏,那么承租人就需要承担维修或赔偿的责任,此时风险由承租人承担。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的租赁情况,比如融资租赁合同,其风险承担规则又有所不同。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所有权一般属于出租人,但在占有、使用租赁物过程中,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这体现了融资租赁合同风险承担的特殊性。 综上所述,租赁合同中的风险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一般来说,非因承租人过错导致的租赁物风险由出租方承担,而因承租人过错导致的风险则由承租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