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申请合伙企业破产?


在探讨哪些人可以申请合伙企业破产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合伙企业破产的概念。合伙企业破产,简单来说,就是当合伙企业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由相关人员依据法律程序,将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按一定顺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虽然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首先,债权人是可以申请合伙企业破产的。当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权人到期债务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威胁。为了保障自身债权能够得到尽可能的实现,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对该合伙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比如,合伙企业向某供应商采购了大量货物,约定了付款期限,但到期后合伙企业无力支付货款,此时该供应商作为债权人,就可以申请该合伙企业破产。 其次,合伙人在特定情况下也与合伙企业破产申请存在关联。虽然法律没有直接赋予合伙人申请合伙企业破产的权利,但当合伙企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合伙人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合伙人的利益与合伙企业的存续密切相关。当合伙企业陷入困境,合伙人可以通过推动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等方式,来明确自身的责任范围,避免债务的无限扩大。例如,当合伙人发现企业的债务已经远远超出资产,继续经营只会让自己承担更多的债务时,虽然不能直接申请破产,但可以通过与债权人协商等方式,推动破产程序的启动。 综上所述,债权人是明确可以申请合伙企业破产的主体,而合伙人虽然不能直接申请,但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在合伙企业破产过程中维护自身的权益和明确责任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