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由什么人领取?


抚恤金是在特定情形下,有关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从性质上来说,它并不是死者的遗产,而是对其近亲属的一种关怀和补偿。 关于抚恤金的领取人,在我国并没有统一的法律条文对所有情况作出明确规定,不过不同领域有相应的规定可以作为参考。 在工伤领域,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这意味着在工伤导致职工死亡的情况下,领取抚恤金的主要是符合条件的近亲属,而且有相应的比例和条件限制。 在军人抚恤方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相应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这里的遗属通常指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在一般的单位职工非因工死亡情形下,虽然没有全国统一的明确规定,但很多地方都出台了相关政策。通常也是由死者的直系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等共同协商确定领取方式和比例,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亲属与死者的生活紧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等因素。 总的来说,抚恤金的领取人主要是死者的近亲属,具体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但在不同的情况下,领取的条件和比例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