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不活孩子时剥夺抚养权的请求由谁提出?
我自己经济条件变差,实在养不活孩子了,想让孩子的抚养权变更到对方那里,但是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剥夺我抚养权的请求应该由谁来提出来,是我自己,还是对方,还是有其他规定呢?
展开


在养不活孩子,需要剥夺抚养权的情况下,相关请求提出主体是有法律规定的。首先,我们要明白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包括婚生子女的抚养和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在父母双方离婚后,抚养权通常归一方所有,但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抚养权是可以变更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这意味着,如果一方因为养不活孩子等原因需要变更抚养权,一般由想要变更抚养权的一方提出请求。例如,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经济状况恶化,确实无法继续抚养孩子,那么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 同时,根据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这里面虽未明确提及养不活孩子的情况,但经济状况严重恶化导致无法抚养孩子,可视为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此外,如果父母双方都不适合抚养孩子,有关个人或者组织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这里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