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是什么?
我最近对几种罪名的界限有些迷糊。在一些案例里,感觉行为挺相似的,很难判断到底是哪种罪。就想弄清楚贪污罪和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之间,从各个方面来看,到底怎么区分,希望能有详细易懂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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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存在多方面界限。 首先,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是特殊主体,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才能构成此罪。比如国家机关的公务员,国企中受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等。而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是一般主体,任何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能构成。简单说,贪污罪主体有特定身份限制,后三者只要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普通人就行。 其次,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贪污罪是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比如国企会计利用职务之便篡改账目侵吞公款。而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不要求利用职务便利。盗窃罪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像偷偷潜入别人家偷走财物;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比如骗别人说有赚钱项目让对方投钱然后据为己有;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例如捡到别人钱包不还。 最后,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产。而后三者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相关概念: 特殊主体:是指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成立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作为其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主体。 复杂客体: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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