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对象不能是哪些人?

我所在的公司正在考虑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我想了解一下具体哪些人员不能成为激励对象,这样在制定计划时能避免一些法律风险,确保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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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是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关于不能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人员,需要分情况来看: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

- 独立董事和监事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独立董事需要独立客观地监督和评价公司事务,监事主要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为保证其独立性和监督职能的有效履行,不适合作为股权激励对象。

-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这是为了防止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股权激励谋取不当利益,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人员不能成为激励对象。证券交易所会根据相关规则和标准对上市公司的人员进行评价和认定,如果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说明其在行为或能力等方面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不适合参与股权激励。

-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其认定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意味着存在违反证券法规或监管要求的问题。

-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不能参与股权激励。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秩序和公平,对这类人员进行限制是为了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

-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员,其诚信和守法意识存在问题;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员,可能在经营管理能力方面存在不足;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员,同样存在违法违规和经营管理不善的问题;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员,可能存在财务状况不佳和信用风险。

-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人员不能成为激励对象。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确保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也不能成为激励对象,以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情况和监管需要。


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虽然没有像上市公司那样严格统一的规定,但一般来说监事能否成为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并无禁止性规定,通常认为非上市公司监事可以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以及《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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