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委通缉由谁决定?
我想了解下,在监察工作中,如果要对相关人员进行通缉,这个决定是由谁来做出的呢?我不太清楚具体的规定,也不知道这里面有没有层级或者其他方面的要求,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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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委通缉决定的主体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监察委员会通缉的概念。监察委员会的通缉是指监察机关对在逃的被调查人,依法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追捕归案的措施。这是为了保证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让违法违纪的被调查人能够接受应有的调查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这就意味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通缉,决定主体是监察机关。这里的监察机关一般就是对该案件有管辖权的本级监察委员会。而当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时,就需要由更高级别的有权决定的监察机关来做出决定了。比如,如果是市级监察委员会办理的案件,需要通缉的人员逃出了本市范围,那么就需要报请省级监察机关来决定是否通缉。这样的规定,既保证了监察机关在通缉工作中的主导权,又通过层级管理的方式,让通缉工作更加规范和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