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谁决定?

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层面,监察机关要是采取留置措施的话,到底应该由谁来做这个决定呢?我不太清楚这其中的流程和规定,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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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置措施决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决定主体是一个严肃且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问题。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留置措施。留置措施是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进行限制人身自由以保证调查顺利进行的一种措施。这有点类似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目的是防止被调查人干扰调查、毁灭证据或者逃跑等情况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留置措施的决定不是由某一个人单独做出的,而是要经过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这是为了保证决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避免权力的滥用。 对于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如果要采取留置措施,不能自己擅自决定,必须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这是一种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机制,确保留置措施的使用符合规定和程序。例如,县级监察机关要采取留置措施,就需要报市级监察机关批准。 而省级监察机关虽然有相对较大的自主权,但采取留置措施时也需要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备案的目的是让国家监察委员会了解情况,从宏观层面进行监督和管理。 总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决定有着严格的程序和规定,这一系列制度安排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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