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谁决定?
我最近涉及一场官司,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感觉气氛有点紧张,担心会出现需要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的情况。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训诫和责令退出法庭这种措施到底是由谁来决定的呢?心里没底,所以想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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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训诫和责令退出法庭是法庭为了维护正常的庭审秩序而采取的重要措施。下面我们分别从这两种措施的定义、适用场景以及由谁决定等方面来详细解释。 首先,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通俗来讲,就是当有人在法庭上做出了不太合适的行为,比如大声喧哗、打断他人发言等,但情节又不是特别严重的时候,法庭会通过训诫这种方式来提醒和警告他。 责令退出法庭则是指在开庭审理中,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所采取的强行命令其退出法庭的强制措施。如果有人在法庭上的行为比较恶劣,经过训诫后仍然不改正,严重干扰了庭审的正常进行,法庭就可能会采取责令退出法庭的措施。 关于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谁决定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并且,这些措施是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的。在法庭上,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处于主导地位,他们最清楚庭审的实际情况,能够根据现场发生的状况,及时、准确地判断是否需要采取训诫或者责令退出法庭的措施,以保障庭审活动能够顺利、有序地进行。 总之,训诫和责令退出法庭都是为了维护法庭的权威和庭审的正常秩序,而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会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决定是否采取这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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