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由谁制定的?
我想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制定主体是谁,因为在了解传染病相关法律知识时,对法律的制定来源不太清楚,想明白究竟是哪个机构来制定这样重要的法律,这对我理解法律的权威性和适用范围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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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要理解这一点,我们先来说说立法的相关概念。立法就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在我国,不同的法律制定主体是不一样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不属于基本法律范畴,所以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来制定。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该法,之后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决定》进行了修订,又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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