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卫生法律的制定机关是哪些?
我想了解下我国卫生法律到底是由哪些机关制定的。我平时比较关注卫生相关的法律政策,但一直没搞清楚它们的制定主体,是单一机关还是多个机关都能制定呢?希望能有个清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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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属于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要了解其制定机关,需要从我国的立法体制来分析。 在我国,立法体系是多层次的,不同层级的卫生法律由不同的机关来制定。首先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它们拥有国家立法权。像一些基本的、重要的卫生法律就是由它们制定的,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它是我国卫生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对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起到了关键的指导作用,就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其次是国务院,它是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在卫生领域,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对全国的卫生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可以就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以及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作出规定。比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它对于规范医疗事故的处理起到了重要作用,就是由国务院制定的。 另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卫生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也可以制定地方性卫生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这同样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地方性卫生法规能够更好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满足地方卫生管理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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