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由谁执行?
我最近遇到了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不太清楚到底哪些主体有权力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我想知道,在法律规定里,到底是哪些部门或者人员能够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呢?我担心遇到没有执行权的主体乱来,所以很想了解清楚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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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由谁执行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着明确的规定。该法第十七条指出,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这意味着不是随便哪个机关都能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必须是由法律、法规赋予了相关权力的行政机关,并且要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来进行操作。比如说,公安机关有权力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这是基于相关法律赋予它在治安管理方面的职权。 同时,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机关如果需要进行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不能把这个权力委托给其他机关或者个人。这是为了保证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的规范性和严肃性,防止权力被滥用。比如,工商局不能把查封违法经营场所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委托给某个企业去执行。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这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也就是说,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人员得是有合法身份和资质的执法人员,不能是随便找的人。这样规定也是为了保障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比如,城管部门在对违规摆摊设点进行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由两名以上有执法资格的城管队员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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