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计划应该由谁执行?


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问题是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一个关键环节。下面将从概念、法律规定以及具体解读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破产重整的概念。破产重整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对于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有明确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这一规定清晰地表明了债务人在破产重整计划执行中的核心地位。 从法律设定这样规定的原因来看,债务人对自身的业务和经营情况最为熟悉。债务人作为企业的运营主体,了解企业的生产流程、客户资源、市场渠道等各方面情况。由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能够更有效地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做出决策和调整,有利于重整计划的顺利实施。 而管理人在重整计划执行中的角色主要是监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管理人通过监督,可以确保债务人按照重整计划的要求履行义务,保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债务人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综上所述,破产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这样的制度设计既考虑了债务人的自身优势,又通过管理人的监督保障了重整程序的公正和有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