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由谁执行?
我因一些法律上的事情,涉及到剥夺政治权利这一项。我不太清楚在实际中,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工作到底是由哪个部门来负责的。是公安机关,还是其他司法机关呢?想了解下具体的执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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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主体等相关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这是一般情况下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的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时,主要负责监督罪犯是否遵守相关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他们不得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会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到位。比如会定期对罪犯进行考察和监督,掌握他们的活动情况。当执行期满时,公安机关会按照法律规定,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恢复其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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