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受教育权具有保障责任的是谁?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我国法律的严格保护。在保障公民受教育权方面,多个主体都承担着相应的责任。 首先,国家承担着宏观层面的保障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从根本大法的层面确定了国家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职责。国家通过制定教育政策、规划教育发展战略、投入教育经费等方式,为公民提供公平的受教育机会和良好的教育环境。例如,国家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缩小城乡、区域、校际之间的教育差距,让每个孩子都能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 其次,政府在保障受教育权方面起着关键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政府要确保教育设施的建设和完善,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转;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还要制定和执行教育法律法规,维护教育秩序,保障公民受教育权不受侵犯。比如,地方政府要负责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的教育经费和资源,确保适龄儿童、少年能够就近入学。 再者,学校是保障受教育权的直接实施者。学校有责任按照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保障学生在学校能够接受到良好的教育。学校要依法办学,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或剥夺学生的学习机会。同时,学校要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为学生提供丰富的学习资源和良好的学习氛围。 此外,家庭也在保障孩子受教育权方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家庭要为孩子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关注孩子的学习情况,配合学校做好教育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