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省公安厅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由谁管辖?
我打算对省公安厅提起一审行政诉讼,但不清楚该向哪个法院提交诉讼。我就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以省公安厅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到底是由哪个法院来管辖呢?希望懂的人能给我说说。
展开


在我国,行政诉讼的管辖问题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对于以省公安厅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由谁管辖,我们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来判断。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虽然省公安厅不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但如果该案件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也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重大、复杂”通常包括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等情况。 其次,如果该案件不属于重大、复杂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一般情况下以省公安厅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可能由省公安厅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过,如果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也有管辖权。 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这就给了原告一定的选择权,原告可以根据自身的便利等因素来选择合适的法院进行诉讼。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