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究竟谁有强制措施变更权呢?

我家里人因为涉嫌犯罪被采取了强制措施,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到底哪些主体有权力对强制措施进行变更呀?我担心万一不符合规定地去申请变更,会对家人的情况更不利,所以想先弄清楚到底谁能做这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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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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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措施,常见的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而对于强制措施的变更权归属问题,需要从不同的司法阶段和不同的主体来分析。 首先,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有一定的强制措施变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这意味着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情况,有权变更强制措施为释放。同时,根据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如果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也体现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根据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和案件情况,有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力。 其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也有强制措施变更权。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进行审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表明人民检察院有权力对逮捕这一强制措施进行审查并建议变更。此外,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自己决定的强制措施也有变更权。 最后,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同样拥有强制措施变更权。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被告人的身体状况等因素,对被告人的强制措施进行变更。例如,如果被告人在审判期间突发严重疾病,不适合继续羁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各自负责的刑事诉讼阶段,都依法享有一定的强制措施变更权。他们在行使这些权力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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