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赔偿案中经复议维持的案件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我遇到一个行政赔偿的事儿,行政行为经过复议后被维持了,现在我要申请赔偿,可搞不清楚到底该向哪个机关要求赔偿。是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还是复议机关呢?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这种经复议维持的行政赔偿案,赔偿义务机关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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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如果行政行为经过复议且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行政行为,对于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八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经复议维持的案件,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机关的行政行为直接导致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其侵权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 举例来说,假如甲市某区市场监管局对一家企业作出了错误的行政处罚,该企业不服申请复议,甲市市场监管局经过复议后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企业要求行政赔偿,那么最初作出处罚决定的甲市某区市场监管局就是赔偿义务机关。企业可以向该机关提出赔偿申请。 然而,如果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其决定加重了当事人的损害,那么复议机关就要对加重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原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罚款 1 万元,复议机关维持原罚款决定的同时,又额外增加了对当事人的一项财产扣押措施,导致当事人遭受了更大的损失。那么对于额外增加的财产扣押所造成的损害,复议机关要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来进行赔偿,而对于最初罚款 1 万元所造成的损害,仍由原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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