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行政赔偿主体是谁?
我家遇到拆迁问题,在拆迁过程中遭遇了一些不合理对待,导致我们有了经济损失,听说这种情况可以申请行政赔偿,但我不知道该向谁提出赔偿要求,想了解一下拆迁行政赔偿主体到底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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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相关事务中,行政赔偿主体是一个关键概念。行政赔偿,简单来说,就是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而在实际操作中,会有具体的赔偿义务机关来履行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具体到拆迁场景中,如果是某个行政机关主导的拆迁工作,并且该机关在拆迁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给您造成了损失,那么这个行政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例如,区政府发布了拆迁决定并组织实施拆迁工作,在这个过程中存在违法强拆等行为,那么区政府就是行政赔偿主体。如果是街道办事处受区政府委托实施拆迁工作,在委托范围内出现侵权行为,那么委托的区政府就是赔偿义务机关。 所以,当遇到拆迁行政赔偿问题时,首先要确定在拆迁中具体实施行政行为并可能存在违法侵权的主体,然后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来明确行政赔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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