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明知是过期食品还购买食用,发生意外由谁担责?


在探讨消费者明知是过期食品还购买食用,发生意外谁担责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消费者,简单来说,就是为了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而食品生产经营者,指的是从事食品生产、销售以及提供餐饮服务等与食品相关经营活动的主体。 我国《食品安全法》有着明确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这意味着,食品生产经营者负有严格的责任,要确保所销售的食品在保质期内,保障食品安全。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从法律角度来看,食品是否过期与消费者是否明知过期是两个不同的方面。即使消费者明知食品过期仍然购买食用,这并不免除食品生产经营者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没有尽到严格审查食品保质期并禁止销售过期食品的责任,他们的行为已经违反了《食品安全法》。 当消费者食用过期食品发生意外,比如身体不适、患病等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因为他们的违法行为与消费者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当然,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如果消费者存在故意利用过期食品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恶意行为,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轻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完全免责。 所以,消费者明知是过期食品还购买食用发生意外,一般情况下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担责,但如果消费者存在恶意行为,责任划分可能会有所不同。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都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合理合法地处理此类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