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期间企业的诉讼主体是谁?
我公司正在进行破产重整,最近涉及一起诉讼。我不知道在这种破产重整的情况下,到底是以公司名义作为诉讼主体,还是有其他主体来参与诉讼,我想弄清楚这个问题,避免在诉讼中出现主体不适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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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重整期间,企业的诉讼主体资格认定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法律问题。下面来为你详细解释。首先,要明确破产重整的概念。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的职责。这表明,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虽然企业还存在,但其诉讼行为通常由管理人代表进行。这是因为在重整期间,企业的经营管理等诸多事务由管理人接管,管理人能够全面了解企业的情况,代表企业参与诉讼更有利于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不过,企业本身仍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并未消灭,只是其部分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也就是说,虽然管理人代表企业参与诉讼,但本质上还是以企业作为诉讼主体,只不过是通过管理人来实施具体的诉讼行为。比如在一些涉及企业身份确认等特定类型的诉讼中,仍然要明确是以企业作为主体来开展法律程序。所以,总体而言,破产重整期间企业作为诉讼主体,由管理人代表其参与具体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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