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体育课上对方骨折谁应负责?
我孩子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和同学一起做活动,结果对方同学骨折了。现在对方家长要求赔偿,我也不知道这责任该谁来承担。是学校的责任,还是参与活动孩子的责任呢?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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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体育课上发生学生骨折的情况,确定责任承担方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以下为你详细分析。 首先,要考虑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也就是说,如果学校在体育课的组织、教学过程中存在过错,比如体育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教师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指导等,那么学校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如果是因为其他学生的行为导致对方骨折,实施侵权行为的学生及其监护人可能需要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此外,如果骨折是意外事件,各方均无过错,那么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由各方分担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总之,在判断责任归属时,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各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如果无法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由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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