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参加运动会受伤由谁负责?


在探讨学生在学校参加运动会受伤由谁负责这个问题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来判定责任归属。 首先,如果是学校方面存在过错导致学生受伤,那么学校需要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例如学校在运动会场地的设置上存在安全隐患,像跑道有坑洼导致学生摔倒受伤;或者在活动组织过程中,没有安排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秩序,造成场面混乱使学生受伤等情况,学校就没有尽到应有的教育和管理职责,需要对学生的受伤负责。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对于低龄学生,学校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默认学校有责任,除非学校能证明自己尽到了职责。 其次,如果是因为其他学生的过错导致受伤,那么该学生的监护人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比如在接力比赛中,有学生故意绊倒其他同学导致受伤,那么该学生的监护人就要对受伤学生进行赔偿。 此外,如果是因意外事件导致学生受伤,各方均无过错,可能会依据公平原则,由各方分担损失。比如在跳高项目中,横杆突然掉落砸伤学生,且学校和其他人员都没有过错,此时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学生家长等各方共同分担相关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