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的主体是谁?
我家这边的集体土地要被征收了,但是不太清楚到底谁有资格来征收这块地。我想知道集体土地征收主体的规定是怎样的,谁才是合法的征收主体呢,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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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主体涉及到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由谁来主导和实施这一重要法律问题。简单来说,征收主体就是在法律上有权力进行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一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就是说,集体土地征收的批准主体主要是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只有经过它们批准,集体土地征收才是合法有效的。 在实际操作中,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它们虽然不是批准征收的主体,但承担着具体的征收实施工作,比如发布征收公告、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等。这一系列工作都是在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明确集体土地征收的主体,对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被征收人在面对土地征收时,要查看征收是否经过了合法的批准主体批准,以及实施主体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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