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中标后由谁开票?
我所在的联合体中标了一个项目,现在涉及到开票的问题。我们都不清楚到底该由联合体中的哪一方来开票,是牵头方,还是所有成员一起,或者有其他规定?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对于联合体中标后开票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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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联合体中标后的开票问题上,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相关的基本概念。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并中标。对于开票主体,关键要看联合体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以及相关款项的收付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在联合体投标中,通常会有明确的合同约定,这是确定开票主体的重要依据。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联合体中的某一方负责开具发票,那么就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比如合同约定由联合体牵头方开票,那么牵头方就需要按照合同金额和相关规定向招标人开具发票。 要是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就需要结合款项的实际收付情况来判断。如果招标人将款项支付给了联合体中的某一方,那么这一方就有义务按照收款金额开具相应的发票。例如招标人把款项支付给了联合体成员A,那么成员A就应该向招标人开票。 另外,从税务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以,谁实际收到款项,原则上就由谁来开票。这样既符合税收管理的要求,也能保证交易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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