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开庭都需要谁到场?


在交通事故的开庭审理中,通常有以下几类人员需要到场。 首先是当事人,也就是交通事故中的双方,包括原告和被告。原告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方,他的诉求往往是要求被告对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比如医疗费、误工费等。而被告则是被指控需要承担责任的一方,需要在法庭上针对原告的诉求进行答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表明当事人到场是庭审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 其次是法定代理人,如果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或者存在精神方面的障碍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需要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一般是当事人的父母、监护人等,他们代表当事人参与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者是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近亲属等作为自己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凭借当事人的授权,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进行陈述、辩论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另外,保险公司也可能需要到场。如果事故车辆投保了相应的保险,保险公司在很多情况下需要根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会作为诉讼参与人参加庭审。 最后,证人、鉴定人等也可能需要到场。证人需要向法庭提供他们所了解的交通事故的相关情况,帮助法庭查明事实。鉴定人则要对事故中的一些专业问题,如车辆的损坏程度、伤者的伤残等级等进行说明和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