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由谁通知才会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把自己的收钱权利转给别人。那么债权转让由谁通知才会发生效力,这是一个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疑问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是债权人。 为什么法律规定由债权人进行通知呢?这是因为债权转让是基于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协议产生的。债权人作为债权的原权利人,对债务人的情况最为了解,由其进行通知能够保证通知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而且,债权人转让债权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让债权人通知债务人,也符合合同相对性的原则。 举个例子,如果甲欠乙 10 万元,乙把这 10 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丙。此时,只有乙通知甲债权已经转让给丙了,这个转让才对甲产生效力。如果乙没有通知甲,那么甲仍然可以向乙履行还款义务,甲对乙的还款行为是有效的。而丙不能要求甲向自己还款,因为甲并不知道债权已经转让。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受让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人已经知晓债权转让的事实,例如债务人已经实际向受让人履行了部分义务,那么即使不是债权人通知的,法院也可能会认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但这只是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还是要由债权人进行通知。 此外,债权转让通知一旦发出,原则上不得撤销。但如果经受让人同意,是可以撤销的。这是为了保护受让人的利益,防止债权人随意撤销通知,影响受让人的权益。 总之,在债权转让中,通常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才会使债权转让发生效力。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债权转让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