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的三个一次性都由谁负责?
我受了工伤,听说有三个一次性赔偿,分别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我不太清楚这三项赔偿到底该由谁来承担,是单位还是社保部门?希望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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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中的“三个一次性”指的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它们的支付主体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首先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笔钱是对工伤职工因工伤导致的伤残给予的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 其次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这是用于工伤职工工伤康复和后续可能的医疗支出的费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当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前提同样是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 最后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它是对工伤职工因伤残影响就业,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给予的就业补偿。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在就业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综上所述,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那么这“三个一次性”赔偿都将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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