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认定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简单来说,就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要认定职务侵占罪,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首先是主体方面,该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这里的公司,就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各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经济组织;其他单位则是指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例如,在合伙企业工作的人员,就可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其次是行为方面,行为人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比如,公司的财务人员利用自己保管公司资金的便利,将公司资金挪为己用;仓库管理员利用管理仓库货物的便利,私自将货物变卖等。这种便利是基于行为人在单位的职务身份而产生的,如果仅仅是因为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容易接近单位财物等,不能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然后是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其他过失行为导致单位财物受损,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最后是数额方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