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主体方面,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这里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则是泛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其次,在行为方面,行为人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例如,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再者,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仍然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最后,在数额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即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的起点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为六万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五倍执行,为一百万元以上。只有侵占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职务侵占罪。 总之,认定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需要综合考虑主体、行为、主观方面和数额等多个因素。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职务侵占罪。





